金凤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26 15:49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单位:金凤区教育局 浏览量:1368

金凤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时间:2018-3-7     作者:超级管理员    浏览次数:1,777
金凤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凤区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自治区、银川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凤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以下统称采购人)凡使用财政资金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物品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的,均统一实行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采购按照《金凤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障政府采购绩效。
第四条 金凤区财政局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履行所属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政府采购采用的方式:招标采购方式、非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和自行采购。招标采购方式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和《银川市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货物和政府购买服务等。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实行招标采购。
(一)单项货物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不包括公务机动车辆),或单项价值低于50万元,但一年内批量采购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二)单项或一年内批量累计价值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政府购买服务。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进行非招标方式采购。
(一)采购货物单价或一年内批量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货物须经采购办公室审批后采取非招标的方式或进入电子超市进行采购。
(二)单项或一年内批量累计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政府购买服务须经采购办公室审批后采取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进行自行采购。
(一)采购单价或一年内批量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货物。
(二)单项或一年内累积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条 采用招标采购方式和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经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后须进入指定的公共交易平台进行采购,严禁场外交易;采购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拆分项目等方式,将应当实行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的项目自行组织实施,如有违反,一经查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须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有关具体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支出项目,暂不纳入招标采购。
(一)带有垄断性质行业服务类采购项目,如:通讯管网、煤气、天然气管道租用和维护、公共外网水电路改造、邮政投递、公益主流媒体广告和公告、特殊地段(机场、车站)广告等。
(二)特殊文化艺术品或宣传品的创作及制作。
(三)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它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等。
(四)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指定召开的或指定由部门组织承办的大型会议、培训、演出、展览等。
(五)中央、自治区及银川市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集中采购确定并指定供应商和价格的货物或服务。
(六)具有唯一性的法定专业机构实施的特定中介服务类项目,如危房鉴定、强制性检验检测等。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须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后,由采购中心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采购单位每年在编制预算时应将政府采购预算编入部门预算统一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单位报送的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预算执行中需要追加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在报送采购计划的同时,须提供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方可实行采购。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接受投诉人对有关采购的投诉,并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处理,在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活动广泛接受纪检、监察、审计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金凤区财政局负责解释。2010年5月6日印发的《金凤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