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凤区中小学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8-03-26 15:48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单位:金凤区教育局 浏览量:1223

金凤区中小学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17-7-12     作者:超级管理员    浏览次数:1,795
金凤区中小学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事故责任人的对象为:各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校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主管安全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根据分工,对所分管的安全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负有安全工作职责的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对所分管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负有岗位安全职责的工作人员,对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第三条  教育教学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条四条  学校第一责任人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有关规定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经济损失总额10%—20%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玩忽职守、触犯法律法规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损失总额20%—30%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玩忽职守、触犯法律法规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七条  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核查本学校防范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八条  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处室、设施和场所,要明确安全事故的防范责任、积极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落实。
第九条  学校必须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金凤区教育局备案。
第十条  学校应当对各类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十一条  学校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实行重大集体活动逐级报批制度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三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上报教育局,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五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由教育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教育局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