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凤区中小学 幼儿园基建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26 15:45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单位:金凤区教育局 浏览量:1763

金凤区中小学 幼儿园基建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时间:2017-1-13     作者:超级管理员    浏览次数:1,789
金凤区中小学 幼儿园基建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金凤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金凤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加强学校维修项目的规范管理,严格按照政府的相关要求依法实施,保证基建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升金凤区整体办学水平。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
金凤区教育局下属公办中小学校及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的范围
维修、装饰及校园绿化工程,具体包括综合楼、办公楼等各类用房的维修和装饰;其它管、沟、道路、运动场、大门、围墙等的维修和装饰、校园绿化工程等。
第四条  工程管理主体
维修、装饰及校园绿化工程,由教育局基建办公室负责工程项目管理,确保维修装饰项目的顺利实施,按期投入使用。
第二章  申报 实施 验收 审计
第五条  工程项目申报
(一)每年的12月份,各学校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制定次年基建维修、装饰、校园绿化等项目计划,提出切合实际的工程预算。
(二)基建维修、装饰、校园绿化等所有项目审批程序:由学校提出项目申请,申请必须写清楚项目实施原因和必要性,工程造价(附预算清单)、资金来源及实施时间,经教育局基建办审核后,由教育局统一上报金凤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批,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有关规定。
(三)各校突发性的、涉及安全方面的维修工程,如:锅炉运行中突发爆裂、上下水管线严重漏水等故障,在特殊情况下作特殊处理,先行告知基建办,核实后并组织抢修,再以书面上报教育局。
第六条  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实施
(一)维修、装饰及校园绿化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报金凤区项目管理办公室,实施邀请、比选等方式确定中标单位;造价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教育局组织三家以上(含三家)施工单位进行比选招标;3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经金凤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教育局审批后,由学校直接委托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学校将相关资料报教育局基建办备案。
(二)按照《合同法》签定维修、装饰及校园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时间原则安排在节假日或暑假期间,遇突发事件应及时抢修。
(四)项目学校配合教育局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进行监督,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按时竣工投入使用。
(五)严格控制维修、装饰及校园绿化费用和规模。
第七条  工程项目验收
维修工程由金凤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教育局、项目学校、监理公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组织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八条  工程审计
按照《金凤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有关规定,10万元以上项目工程实行必审制;3万元以上(含3万元)、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项目工程由教育局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公司进行工程审计。
第三章  工程经费
第九条  维修、装饰及绿化工程经费来源及支出
单幢教学办公用房整体维修、屋面防水处理和校园地面破损、上下水及供暖管网改造、校园绿化等工程和已建校舍局部内墙、天棚、楼地面、门窗、楼梯、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办公室、会议室、舞蹈室、栏杆等的零星维修(含装饰、装修)经费由学校承担,特殊项目报教育局,争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各学校应根据学校经费情况,统筹计划,保障维修工程经费,严禁因此形成新的债务。工程预付款不能超过工程预算的50%,在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施工的,各学校财务人员一律不予支付工程款,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项目学校校长负责(突发事件除外)。
第四章 加强管理 
第十条 各校依据《金凤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银金政发〔2014〕53号)、《金凤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银金政发〔2014〕55号)和本办法的要求实施基建维修。
第十一条 学校的各项工程建设和维修要严格按计划实施,不得随意增减,若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必须及时报教育局审批。
第十二条  严禁违反《金凤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银金政发〔2014〕53号)、《金凤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银金政发〔2014〕55号)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严禁行贿、受贿、贪污、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违者将坚决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