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凤区教育局机关失职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8-03-26 15:44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单位:金凤区教育局 浏览量:980

金凤区教育局机关失职追究制度
时间:2016-11-21     作者:超级管理员    浏览次数:878
金凤区教育局机关失职追究制度

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犯有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失职追究制度。
第一条  失职种类
1、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2、对分管的工作人员,发生工作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3、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4、工作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经常不能按期办结的。
5、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后果的。
6、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7、其它失职类错误。
第二条  失职追究及处理
1、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的,视情节给予诫免教育或告诫处理。
2、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在追究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三条  违反有关机关效能建设制度规定的追究及处理
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等规定的,由教育纪工委、人事办公室酌情处理。第一次被投诉或有关部门检查被发现者,扣发年终奖励绩效的20%;当年第二次被投诉或有关部门检查被发现者,扣发年终奖励绩效的60%;当年第三次被投诉或有关部门检查被发现者,扣发全部年终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