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4-07-15 18:00 | 栏目:学生资助 | 发布单位:金凤区教育局 | 浏览量:2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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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5号)文件精神,高校毕业生毕业时自愿到自治区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连续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内考核称职(合格)的,其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和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由自治区实行一次性补偿代偿。
根据要求,具有金凤区户籍,2019、2020、2021年毕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到宁夏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日的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中央部署院校或其他省份院校毕业已享受中央或其他省份财政资金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学生不再享受相关政策。
符合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原件;
2、《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原件;
3、劳动合同/就业协议/聘用合同/录用文件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就业单位与实际工作地址(也必须属于基层单位)不一致时,需提供单位证明;
5、因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正常调动、提拔而变更基层服务单位,需提供二次调动、二次调派定岗、基层服务期满的证明材料;
6、我的宁夏APP社保缴费记录(含二次变动单位) 打印件(连续36个月);
7、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毕业证书(毕业前最后一次学历)复印件、银行借记卡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开户行详细名称);
8、办理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提供结清凭证或还款证明复印件。
满足申请条件的毕业生于当年10月31日前提交资料,服务期满后两年内不主动申请者,视为自动永久放弃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在自治区内高校就读的学生向所就读高校提出申请,在自治区外高校就读的学生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金凤区咨询电话:0951-5671457
附件: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
2.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
3.宁夏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问答
银川市金凤区教育局
2024年7月15日
附件2: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doc
附件3:宁夏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问答.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