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3-07-14 09:36 | 栏目:学生资助 | 发布单位:金凤区教育局 | 浏览量:2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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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5号)文件精神,高校毕业生毕业时自愿到自治区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连续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内考核称职(合格)的,其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由自治区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中央部署院校或其他省份院校毕业已享受中央或其他省份财政资金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学生不再享受相关政策。
根据要求,符合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户口为宁夏籍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应提供以下材料:
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
2.《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
3.宁夏高校学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助申请证明;
4.个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并提供个人银行账号信息(写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5.任职单位连续3年的年度考核复印件;
6.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需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还款证明;
7.提供任职单位(企业)与毕业生的劳务合同复印件;
8.工作单位和工作场所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点情况说明。
满足条件的毕业生于当年9月30日前提交申请资料,服务期满后两年内不主动申请者,视为自动永久放弃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在自治区内高校就读的学生向所就读高校提出申请,在自治区外高校就读的学生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金凤区咨询电话:0951—5671457。